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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公司承诺按《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规则》,对我公司生产的“(欧拉)牌”纯电动轿车产品做出以下服务承诺:

新能源汽车产品自保修起始日期起,享有5年或15万公里整车包修期,动力电池包总成、驱动电机、电机控制器包修期8年或15万公里,以先到者为准。新能源汽车产品三包有效期不低于2年或者行驶里程5万公里,以先到者为准。三包有效期和包修期自销售者开具购车发票之日起计算;开具购车发票日期与交付家用汽车产品日期不一致的,自交付之日起计算。

在新能源汽车产品包修期内出现质量问题或者易损耗零部件在其质量保证期内出现质量问题的,消费者可以凭三包凭证选择修理者免费修理(包括免除工时费和材料费)。

新能源汽车产品自三包有效期起算之日起60日内或者行驶里程3000公里之内(以先到者为准),因动力蓄电池、行驶驱动电机的主要零部件出现质量问题的,消费者可以凭三包凭证选择更换动力蓄电池、行驶驱动电机。

在新能源汽车产品包修期内因质量问题单次修理时间超过5日(包括等待修理零部件时间)的,修理者应当自第6日起向消费者支付合理的交通费用补偿。

在新能源汽车产品自三包有效期起算之日起7日内,因质量问题需要更换动力蓄电池、行驶驱动电机或者其主要零部件的,消费者可以凭购车发票、三包凭证选择更换家用汽车产品或者退货。

新能源汽车产品自三包有效期起算之日起60日内或者行驶里程3000公里之内(以先到者为准),因质量问题出现转向系统失效、制动系统失效、车身开裂或者动力蓄电池起火的,消费者可以凭购车发票、三包凭证选择更换家用汽车产品或者退货。

在新能源汽车产品三包有效期内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消费者凭购车发票、三包凭证选择更换家用汽车产品或者退货的,销售者应当更换或者退货:

(一)因严重安全性能故障累计进行2次修理,但仍未排除该故障或者出现新的严重安全性能故障的; 

(二)动力蓄电池、行驶驱动电机因其质量问题累计更换2次,仍不能正常使用的; 

(三)动力蓄电池、行驶驱动电机、转向系统、制动系统、悬架系统、传动系统、污染控制装置、车身的同一主要零部件因其质量问题累计更换2次,仍不能正常使用的;

(四)因质量问题累计修理时间超过30日,或者因同一质量问题累计修理超过4次的。

动力蓄电池、行驶驱动电机的更换次数与其主要零部件的更换次数不重复计算。

需要根据车辆识别代号(VIN)等定制的防盗系统、全车主线束等特殊零部件和动力蓄电池的运输时间,以及外出救援路途所占用的时间,不计入第(四)项规定的修理时间。

新能源汽车产品符合规定的更换条件,销售者无同品牌同型号家用汽车产品的,应当向消费者更换不低于原车配置的家用汽车产品。无不低于原车配置的家用汽车产品,消费者凭购车发票、三包凭证选择退货的,销售者应当退货。

销售者为消费者更换家用汽车产品或者退货,应当赔偿消费者下列损失:

(一)车辆登记费用;

(二)销售者收取的扣除相应折旧后的加装、装饰费用;

(三)销售者向消费者收取的相关服务费用。

相关税费、保险费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消费者更换家用汽车产品或者退货的,应当向销售者支付家用汽车产品使用补偿费。补偿费的计算方式为:

补偿费=车价款(元)×行驶里程(公里)/1000(公里)×n。

使用补偿系数n由生产者确定并明示在三包凭证上。使用补偿系数n不得高于0.5%。

三包有效期内销售者收到消费者提出的更换家用汽车产品或者退货要求的,应当自收到相关要求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消费者作出答复。不符合更换或者退货条件的,应当在答复中说明理由。

符合更换或者退货条件的,销售者应当自消费者提出更换或者退货要求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为消费者完成更换或者退货,并出具换车证明或者退车证明;20个工作日内不能完成家用汽车产品更换的,消费者可以要求退货,但因消费者原因造成的延迟除外。

更换的家用汽车产品,其三包有效期和包修期自更换之日起重新计算。

包修期内家用汽车产品所有权发生转移的,三包凭证应当随车转移。三包责任不因家用汽车产品所有权的转移而改变。